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HM-114-聲保-64-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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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NGUYEN KHAC PHUOC(中文譯名:阮克福)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 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KHAC PHUOC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NGUYEN KHAC PHUOC因違反森林法案 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在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2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80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二、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 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乃規定檢察官執行外國人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時,究依原判決宣告之保護管束處分執行,或以驅逐出境之方式替代執行,係由檢察官依具體狀況,衡情指揮執行之方法,其是否替代執行,並無須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明文規定(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號判決參照),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