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HM-114-聲保-69-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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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競華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競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競華因詐欺罪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 在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91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448、1451號),爰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