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HM-114-聲保-82-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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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彰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4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林彰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彰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868號),經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070號函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慧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縈 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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