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HM-114-聲保-84-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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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文富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文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施文富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罪刑,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 113019901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貴院(99年度上訴字第220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黃 齡 玉                 法 官 周 淡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洪 郁 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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