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HM-114-聲保-91-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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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祥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祥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 院分別判處罪刑及定刑,各刑期接續執行合計為有期徒刑17年, 案經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 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6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990號),爰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黃 齡 玉 法 官 周 淡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洪 郁 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