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HM-114-聲保-93-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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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代璿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代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周代璿(下稱受刑人)前犯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 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 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333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779號),爰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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