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HM-114-聲保-94-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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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幸聖智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幸聖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幸聖智(下稱受刑人)前犯詐欺等案件, 先後經法院判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7年確定後,移送接 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64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86號),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