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HM-114-聲保-97-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志翔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志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志翔(下稱受刑人)前犯詐欺等案件, 經法院判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 署教字第1130198609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43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