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HM-114-聲再-12-20250121-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12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張瑞宗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13年8月21日113年度交上易字第116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瑞宗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再審之事由、具體原因事 實,並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及證 據。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   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敘述理由,係指具 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而言;所稱證據,係指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倘僅泛言有法定再審事由,而未敘明具體情形,或所述具體情形,顯與法定再審事由不相適合,或未提出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均應認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586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張瑞宗(下稱聲請人)不服本院113 年度交上易字第116號刑事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聲請人並未附具原判決繕本,且依聲請意旨所載略以:聲請人   騎車行經案發交岔路口,在綠燈快變黃燈時,搶黃燈穿越路 口,行進中告訴人機車自後方追撞其機車右側排氣管,其向左倒下撞擊安全島水泥柱,本件肇事責任不在聲請人;告訴人本欲駕車逃逸,係遭路旁民眾制止而停車,惟當時已離開現場20幾公尺,現場已被破壞,本案無在場證人,告訴人所述不實在,導致警方誤判;聲請人住院開刀期間,告訴人未曾到院關心,聲請人出院後,告訴人母親表示會補貼保險理賠不足部分,惟事後不承認;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立場並非公正,本案係受告訴人誤導等語。並未具體敘明究竟有何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1條所列舉之再審原因及具體事實,且未附具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揆諸上開說明,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再審之事由、具體原因事實,並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期未予補正,即依法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陵 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董 怡 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