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CHM-114-聲再-20-20250117-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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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20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張德明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誣告案件,對於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 788號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三審案號:最 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69號;原審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 11年度訴字第285號、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 字第267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德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 ,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張德明不服本院111年度 上訴字第2788號確定判決而具狀聲請再審,惟未依上開規定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亦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期如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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