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CHM-114-聲再-30-20250204-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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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30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張勝雄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 113年11月26日所為之113年度交上易字第117號刑事判決,聲請 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勝雄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 提出原判決繕本而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及證據。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   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張勝雄不服本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1 17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亦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及請求法院調取之,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未備,揆諸前揭規定,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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