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CHM-114-聲更一-1-20250210-1

字號

聲更一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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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淑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890號),前經本院裁定後,由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淑琴(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7月15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所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 罰之案件,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所稱併合處罰,係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倘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定刑基準日,在該定刑基準日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定刑基準日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倘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得以其餘數罪中最早裁判確定者為次一定刑基準日,再依前述法則處理,固不待言。且數個定應執行刑或無法定應執行刑之餘罪,應分別或接續執行,不受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關於有期徒刑不得逾30年之限制。司法院釋字第98號及第202號解釋先後揭示「裁定確定後另犯他罪,不在數罪併罰規定之列」、「裁定確定後,復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前後之有期徒刑,應予合併執行,不受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關於有期徒刑不得逾20年(現行法為30年)之限制」,即同斯旨;是分別或接續執行導致刑期極長,本即受刑人依法應承受之刑罰,刑法已設有假釋機制緩和其苛酷性,要無不當侵害受刑人合法權益之問題,更與責罰是否顯不相當無涉,否則,凡經裁判確定應執行徒刑30年者,即令一再觸犯本刑為有期徒刑之罪,而猶得享無庸執行之寬典,對於公私法益之保障及社會秩序之維護,顯有未周,且與公平正義之旨相違。故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不可任擇其中數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倘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及安定性。至於上述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例外情形,基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數罪併罰規定所稱「裁判確定」,係指併合處罰之數罪中最早確定者而言,於符合該規定之前提下,且客觀上確有責罰顯不相當而於受刑人不利之特殊情況,始例外允許以絕對最早判決確定日作為基準拆分重組更定執行刑,不受前述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599號、113年度台抗字第1078、2242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附表所示法院先 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4、5之確定判決案號、編號17之判決確定日期更正如附表所示)。其中就附表編號1、2、6至20所示之30罪,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101年度訴字第637號判決確定之2罪,前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774號裁定(下稱A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確定(見本院聲字卷第235至251頁);另就附表編號3至5、21至31所示之21罪,前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868號裁定(下稱B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見本院聲字卷第341至348頁)。嗣本件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7月15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調查表編號8案號欄之執行地檢署應為南投地檢署,此項錯誤不影響受刑人同意合併定刑)、受刑人113年6月12日刑事聲請更定應執行刑狀、前揭A、B二裁定、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見聲字卷第19至31、35至45、51至59、65至390頁)。 ㈡、惟A、B裁定各罪之首先判決確定日為102年5月18日(即A裁定 附表編號1、2之南投地院101年度訴字第637號判決確定日),A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均在該日前所犯;而B裁定附表編號2、3、11、12、13、17、18、20(即本件附表編號4、5、26、27〔102年5月23日部分〕、30、31〔102年5月25日部分〕)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則均在該日之後,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上開B裁定附表編號2、3、11、12、13、17、18、20所示之罪,即不得與A裁定之各罪合併定刑;又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其中最先判決確定日(即B裁定附表編號1之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763號判決確定日102年12月10日)之前。從而堪認A、B裁定之定刑基準日與定刑範圍,由形式上觀察均屬正確,且該等定執行刑之實體裁判既分別確定,即生實質確定力,原則上即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拘束。 ㈢、受刑人雖稱,A、B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接續執行合計為有期 徒刑43年,與其所主張以本件附表所示方式定刑,再與上述南投地院101年度訴字第637號判決確定之有期徒刑3月、7月接續執行,刑期合計為有期徒刑30年10月以下、17年4月以上,相較之下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等語。惟揆諸前揭說明,數罪併罰之全部或一部曾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後,倘客觀上確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鑑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則上仍須在不變動併合處罰之數罪中判決確定日期最早之定應執行刑基準日(即絕對最早判決確定日),且合於併合處罰之前提下,始得例外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 ㈣、本件受刑人所犯A、B裁定附表所示之數罪中,應以其中之「 絕對最早判決確定日」,即A裁定附表編號1、2之判決確定日102年5月18日,作為定應執行刑之基準日。受刑人卻請求檢察官就前經A、B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逕行剔除A裁定附表編號1、2之罪,改擇判決確定日期在後之A裁定附表編號3之罪作為定應執行刑之基準日,重新拆分組合,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然其未說明A、B裁定有何因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業已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又A、B裁定接續執行縱可能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但由於B裁定附表編號2、3、11、12、13、17、18、20之犯罪日期均在前開所述之絕對最早判決確定日之後,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故仍與得例外拆分重組之前提有所違背。況如上說明,因接續執行致刑期極長本即為受刑人依法應承擔之責,與責罰是否顯不相當無關,自難准予受刑人逕以A、B裁定接續執行刑期較長,徒憑己意請求檢察官以其主張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向本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否則即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違誤。 ㈤、綜上所述,本件附表所示各罪,既前經A、B裁定分別定應執 行刑確定,各該定刑之實體裁定即具有實質確定力;且因A、B裁定之定刑基準日及定刑範圍,與以「各罪中最先判決確定日」作為定刑基準之標準並無相違,復無其他如前述中合於得例外准許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情形,自應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拘束。從而,檢察官就本件附表所示各罪,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劉 麗 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梁 棋 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附表:受刑人胡淑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2年5月2日 101年1月10日 102年2月2日 偵 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480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907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652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483號 102年度訴字第376號 102年度訴字第555號 判決日期 102年8月27日 102年8月30日 102年9月26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483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573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76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2年9月16日 102年10月28日 102年12月1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備註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251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702號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97號 編號1、2、6至20與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54號(有期徒刑3月、7月)前經本院以A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南投地檢105執更812) 編號3至5、21至31前經本院以B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南投地檢105執更882)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2年5月22日 102年7月1日 101年12月6日 偵 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652號等 南投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652號等 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第8639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555號 102年度訴字第555號 102年度簡字第1943號 判決日期 102年9月26日 102年9月26日 102年12月3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763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763號 102年度簡字第194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2年12月10日 102年12月10日 103年1月2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否 均是 備註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97號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97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689號 編號3至5、21至31前經本院以B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南投地檢105執更882) 編號1、2、6至20與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54號(有期徒刑3月、7月)前經本院以A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南投地檢105執更812)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15年5月 (2次) 有期徒刑7年6月 (2次) 犯 罪 日 期 101年7月28日 101年8月4日 101年8月23日 101年7月29日 101年8月3日 偵 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緝字第282、283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緝字第282、283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緝字第282、28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044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044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044號 判決日期 103年8月13日 103年8月13日 103年8月13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3586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3586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358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3年10月16日 103年10月16日 103年10月1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6335號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6335號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6335號 編號1、2、6至20與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54號(有期徒刑3月、7月)前經本院以A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南投地檢105執更812)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2次) 有期徒刑7年5月 有期徒刑8月 (5次) 犯 罪 日 期 101年8月22日 101年9月11日 101年7月30日 101年11月25日(2次) 101年12月7日 101年12月11日 101年12月27日 偵 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緝字第282、283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緝字第282、283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747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044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044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626號 判決日期 103年8月13日 103年8月13日 103年8月12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3586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3586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377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3年10月16日 103年10月16日 103年10月3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6335號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6335號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7464號 編號1、2、6至20與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54號(有期徒刑3月、7月)前經本院以A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南投地檢105執更812)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7月 (2次) 犯 罪 日 期 101年11月26日 102年1月2日 102年1月5日 102年1月16日 偵 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7475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7475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747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626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626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626號 判決日期 103年8月12日 103年8月12日 103年8月12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3772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3772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377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3年10月30日 103年10月30日 103年10月3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7464號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7464號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7464號 編號1、2、6至20與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54號(有期徒刑3月、7月)前經本院以A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南投地檢105執更812)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4月 有期徒刑15年4月 有期徒刑8年 (4次) 犯 罪 日 期 102年1月15日 102年2月3日 102年4月13日(2次) 102年4月18日 102年5月1日 偵 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7475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7475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755、2802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626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626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077號 判決日期 103年8月12日 103年8月12日 103年11月20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3772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3772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07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3年10月30日 103年10月30日 103年12月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7464號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7464號 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3號 編號1、2、6至20與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54號(有期徒刑3月、7月)前經本院以A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南投地檢105執更812)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16年6月 (3次) 有期徒刑15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2年4月9日 101年10月26日 101年11月1日 101年11月22日 102年4月18日 偵 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755、2802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755、2802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868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077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077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218、1220號 判決日期 103年11月20日 103年11月20日 104年10月2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077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077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32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3年12月9日 103年12月9日 105年1月28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3號 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3號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34號 編號1、2、6至20與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54號(有期徒刑3月、7月)前經本院以A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南投地檢105執更812) 編號3至5、21至31前經本院以B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南投地檢105執更882) 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5月 有期徒刑15年4月 (2次) 有期徒刑15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2年4月21日 102年4月20日 102年4月27日 102年2月9日 偵 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868號等 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868號等 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868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218、1220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218、1220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218、1220號 判決日期 104年10月28日 104年10月28日 104年10月2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327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327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32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5年1月28日 105年1月28日 105年1月28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34號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34號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34號 編號3至5、21至31前經本院以B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南投地檢105執更882) 編     號 25 26 27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3月 (2次) 有期徒刑7年10月 (2次) 有期徒刑7年8月 (2次) 犯 罪 日 期 102年2月8日 102年2月12日 102年5月23日 102年5月25日 102年4月29日 102年5月23日 偵 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868號等 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868號等 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868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218、1220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218、1220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218、1220號 判決日期 104年10月28日 104年10月28日 104年10月2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327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327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32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5年1月28日 105年1月28日 105年1月28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34號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34號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34號 編號3至5、21至31前經本院以B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南投地檢105執更882) 編     號 28 29 30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7年3月 (2次) 有期徒刑3年10月 (2次) 犯 罪 日 期 102年4月20日 102年2月11日 102年2月12日 102年5月23日 102年5月30日 偵 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868號等 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868號等 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868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218、1220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218、1220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218、1220號 判決日期 104年10月28日 104年10月28日 104年10月2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327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327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32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5年1月28日 105年1月28日 105年1月28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34號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34號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34號 編號3至5、21至31前經本院以B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南投地檢105執更882) 編     號 31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2次) 犯 罪 日 期 102年5月17日 102年5月25日 偵 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868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218、1220號 判決日期 104年10月2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32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5年1月28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備註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34號 編號3至5、21至31前經本院以B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南投地檢105執更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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