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CHM-114-聲-10-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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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敏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19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敏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敏雄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數罪,先 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   ,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 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 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   ,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 意旨參照)。又酌定執行刑,審酌各罪間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民國10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規定可供參考。 三、經查,受刑人洪敏雄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數罪 ,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11月27日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9頁),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程序合法。且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對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意見,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其於114年1月15日收受本院函文後表示:其自110年8月起即不再從事駕駛砂石土方車工作,改以駕駛板車、載運鋼筋為業,請給予減刑,使能早日回歸社會,繼續工作並照顧家人等語,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及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71-176頁)。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犯罪態樣、手段相同或相類,所侵害者為社會法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犯罪時間有所間隔(分別於108年3月至4月、109年12月至110年8月間所犯);且參諸附表所示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陵 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董 怡 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附表:受刑人洪敏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本欄空白 罪   名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7日至110年8月3日 108年3月18日至同年4月8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864號等 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81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71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578號 判決 日期 112年3月22日 112年11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715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99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4月22日 113年5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緩字第223號(改以113年執撤緩字第50號執行)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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