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CHM-114-聲-125-2025022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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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邱宗坤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邱宗坤(下稱受刑人)前經 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4年確定,惟受刑人認為所犯如該裁定附表編號11至編號13所示之罪,此3罪犯罪日期並未切割,屬接續性犯罪行為,應做一裁定,後再與該裁定附表編號1至編號10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方符刑法規範之吸收原則、限制加重原則,給予受刑人較為適當之刑度,讓受刑人能有早日重新的人生未來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檢察官為前項之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受刑人若認其所犯數罪合於定執行刑,應依上開規定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再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之,受刑人並無直接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倘其誤向法院聲請,自屬於法無據,法院應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以本院105年度聲字第34號裁定附表所 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而向本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惟本件聲請人不具直接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適格,已如前述,卻誤逕向本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本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若認有再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檢察官向管轄之法院聲請,方符法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周 淡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 美 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附表:本院105年度聲字第34號裁定受刑人邱宗坤定應執行刑案 件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2.10.09 102.10.09 102.06.23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1567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1567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101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1181號 102年度訴字第1181號 103年度訴字第926號 判 決 日 期 103.03.28 103.03.28 103.03.28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730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730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729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3.06.04 103.05.19 103.06.04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276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276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278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2.11.07 102.11.26 102.11.2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1689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1689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168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850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850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850號 判 決 日 期 103.07.29 103.07.29 103.07.29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3646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3646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3646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3.10.22 103.10.22 103.10.22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1670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彰化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1670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彰化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1670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2.11.07 103.02.13 102.11.12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1689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毒偵字第534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303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850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47號 103年度訴字第329號 判 決 日 期 103.07.29 103.11.12 103.12.09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850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47號 103年度訴字第329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3.07.29 103.12.02 104.01.06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1670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1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892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4年 有期徒刑14年 犯 罪 日 期 102.06.28 102.07.03 102.07.05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第8384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第8384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第838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84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84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84號 判 決 日 期 104.01.14 104.01.14 104.01.14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84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84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84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4.02.03 104.02.03 104.02.03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069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069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069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編 號 13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年 犯 罪 日 期 102.09.25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15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847號 判 決 日 期 104.08.26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3431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4.11.12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65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