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CHM-114-聲-125-2025022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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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邱宗坤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邱宗坤(下稱受刑人)前經 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4年確定,惟受刑人認為所犯如該裁定附表編號11至編號13所示之罪,此3罪犯罪日期並未切割,屬接續性犯罪行為,應做一裁定,後再與該裁定附表編號1至編號10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方符刑法規範之吸收原則、限制加重原則,給予受刑人較為適當之刑度,讓受刑人能有早日重新的人生未來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檢察官為前項之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受刑人若認其所犯數罪合於定執行刑,應依上開規定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再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之,受刑人並無直接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倘其誤向法院聲請,自屬於法無據,法院應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以本院105年度聲字第34號裁定附表所 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而向本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惟本件聲請人不具直接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適格,已如前述,卻誤逕向本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本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若認有再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檢察官向管轄之法院聲請,方符法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周 淡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 美 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附表:本院105年度聲字第34號裁定受刑人邱宗坤定應執行刑案 件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2.10.09    102.10.09    102.06.23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1567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1567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101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1181號 102年度訴字第1181號 103年度訴字第926號 判 決 日 期    103.03.28    103.03.28    103.03.28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730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730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729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3.06.04    103.05.19    103.06.04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276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276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278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2.11.07    102.11.26    102.11.2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1689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1689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168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850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850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850號 判 決 日 期    103.07.29    103.07.29    103.07.29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3646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3646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3646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3.10.22    103.10.22    103.10.22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1670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彰化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1670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彰化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1670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2.11.07    103.02.13    102.11.12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1689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毒偵字第534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303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850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47號 103年度訴字第329號 判 決 日 期    103.07.29    103.11.12    103.12.09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850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47號 103年度訴字第329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3.07.29    103.12.02    104.01.06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1670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1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892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4年   有期徒刑14年 犯 罪  日  期    102.06.28    102.07.03    102.07.05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第8384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第8384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第838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84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84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84號 判 決 日 期    104.01.14    104.01.14    104.01.14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84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84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84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4.02.03    104.02.03    104.02.03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069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069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069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編      號      13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年 犯 罪  日  期    102.09.25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15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847號 判 決 日 期    104.08.26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3431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4.11.12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65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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