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CHM-114-聲-141-2025030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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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志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志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志剛因犯竊盜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書贅引同條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執行刑之量定,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然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必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第5款關於定應執行刑之法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濫用裁量權而有違反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法律內部性界限,始得認為適法。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嗣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附表所示之罪,其中編號1、2、3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確定(詳如附表「備註」欄所載),並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5所示之罪犯罪類型、態樣、侵害同類法益,然犯罪時間間隔約4個月,並與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考量其犯罪態樣、侵害法益,及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慧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縈 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10日 拘役20日 拘役50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9月21日 112年9月23日 112年5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7936號 橋頭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1543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96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6號 113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 113年度原上易字第14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3月26日 113年5月24日 113年7月30日(註)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6號 113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 113年度原上易字第1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21日 113年5月24日 113年7月30日(註)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備      註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25號 橋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778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582號 編號1至3經定應執行拘役70日 註: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3年7月23日」,應予更正。 編      號 4 5 罪      名 失火燒毀他人物品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5月16日 112年6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4961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496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100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100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2月29日 113年2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100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10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14日 (撤回上訴) 113年11月14日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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