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CHM-114-聲-150-20250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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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陽純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陽純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陽純忠(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1月3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亦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1月3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足憑,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其聲請於法有據,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期總合及內部界限、外部界限之範圍,及編號1至4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該4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相同,且犯罪時間相近,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表:受刑人陽純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9月21日 112年7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949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6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投簡字第559號 112年度易字第568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5日 113年2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投簡字第559號 112年度易字第56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24日 113年3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1號 編號1至3訂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    號 3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22日 112年6月24日 112年10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803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03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13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414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30日 113年7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13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41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31日 113年7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1號 編號1至3訂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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