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HM-114-聲-161-2025022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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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廖章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上列聲請人因113年度上訴字第1277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廖章智(以下稱被告)前於羈 押期間因身體不適緊急送醫插管治療,院方並開立病危通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規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 ㈠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 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涉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經原審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在案,刑責甚重,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執行羈押,並再於114年2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㈡被告前於113年6月1日原審羈押期間,因呼吸喘促、心跳過高 緊急送醫,經診斷為肺炎,翌日轉入加護病房插管治療,同年6月5日因病況穩定轉入普通病房,同年6月12日出院返所療養,出院診斷為肺炎合併急性呼吸衰竭、敗血性休克、心臟衰竭,固有彰化看守所113年6月19日函在卷可稽。但原審法院為確認被告出院後身體狀況是否適宜出庭受審,而於113年7月2日電話詢問彰化看守所,經該所答覆稱「被告有慢性疾病,高血壓、心臟疾病都有持續在吃藥,目前狀況穩定」,有原審法院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為憑(見原審卷第85頁)。又被告於臺中看守所羈押期間,分別於113年11月7日、8日、18日及12月13日,因高血壓性心臟病、其他氣喘、重鬱症等就醫,有法務部○○○○○○○○114年1月13日函檢附之就醫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114年度聲羈字第98號卷第13至16頁)。是被告先前所罹患肺炎,經住院治療業已康復出院,而原有高血壓性心臟病等慢性疾病,亦於看守所內規律就醫服藥控制。此外,被告並未釋明其所罹患之高血壓性心臟病等,如以戒護就醫方式等看守所內部制度安排必要之醫療措施為治療猶有未足之情形,自難認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稱「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法定停止羈押事由。聲請意旨所指,難謂有據。 三、綜上,被告前述羈押事由並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 必要,尚難以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其他手段加以替代,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