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CHM-114-聲-171-2025022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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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紫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紫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理 由 受刑人周紫駖因放火燒毀建物及住宅數罪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 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分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 宅未遂、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等共7罪,罪質相仿 ,犯行時間具密集性,受刑人目前已62歲,應給予復歸社會更生 之機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 受刑人就檢察官本案聲請表示無意見等情,爰就所各宣告之刑定 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林書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周紫駖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 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他人所有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8月(3次)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3日凌晨2時3分許 ①112年7月3日凌晨2時27分許 ②同年月日凌晨4時42分許 ③同年月日凌晨4時55分許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109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10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948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948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10月30日 113年10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5240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5240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4年1月2日 114年1月2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810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810號 附表:受刑人周紫駖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3 4 罪 名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2年(2次)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3日凌晨3時26分許 ①112年7月3日凌晨3時34分許 ②同年月日凌晨4時17分許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109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10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948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948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10月30日 113年10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5240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5240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4年1月2日 114年1月2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810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8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