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HM-114-聲-187-2025022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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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連庭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此外,刑事訴訟法第370條增訂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及第3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之罪,罪質相同,犯罪時間相近,各罪之獨立程度低,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及犯罪後態度所反應之人格特性、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採多數犯罪責任遞減之概念)、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之意旨等情狀,為充分而不過度之綜合非難評價,於法律拘束之外部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本院已於裁定前函知受刑人於收受函文後於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之刑陳述意見,該函已於民國114年2月13日送達受刑人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2之住所,因未獲晤本人,將文書交與管理委員會收受,受刑人應於收受後5日內陳述意見,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有本院函(稿)、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9至75頁),是本院已給予受刑人以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周全其程序保障,基於司法資源之有限性,本院不待其陳述意見,逕為裁定,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羅 羽 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12日、 112年8月22日 112年8月3日 112年9月4日、 112年9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37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862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746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37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08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64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11月27日 113年11月27日 113年12月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37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08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6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2月24日 113年12月31日 114年1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78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539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71號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