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CHM-114-聲-209-2025022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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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君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君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理 由 受刑人林君豪因公共危險罪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確定在案。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 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 4年2月6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 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 考量受刑人分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共2罪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1罪,犯行最長相隔時間約1年2個月,受刑 人目前52歲,應給予復歸社會更生之機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 預防之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檢察官本案聲請表示 無意見等情,爰就所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書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林君豪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2月1日 113年1月31日前某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208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208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583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583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8月27日 113年8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583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583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3年12月26日 113年12月26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122號 (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122號 (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附表:受刑人林君豪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3 罪 名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25毫克以上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5日11時30分至同月日51分止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543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交上易字第59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9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交上易字第59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3年9月24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3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