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HM-114-聲-211-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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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柏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柏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柏豪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 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時,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刑,以最重之宣告刑為下限,以各宣告刑之總和為上限,併有一絕對限制上限之規定,其理由蘊含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酌定應執行刑時,係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數罪之總檢視,自應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上開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俾對於行為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在行為人責任方面,包括行為人犯罪時及犯罪後態度所反應之人格特性、罪數、罪質、犯罪期間、各罪之具體情節、各罪所侵害法益之不可回復性,以及各罪間之關聯性,包括行為在時間及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之獨立程度、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數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或加乘效應等項。在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方面,包括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採多數犯罪責任遞減之概念)、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並留意個別犯罪量刑已斟酌事項不宜重複評價之原則,予以充分而不過度之綜合評價。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數罪,經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月;編號2至3所示之罪,曾經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認本件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及受刑人所犯各罪為非相同犯罪類型,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暨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經本院函請受刑人就本件定刑陳述意見,受刑人於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上表示之意見等情,有本院民國114年2月14日114中分慧刑慶114聲211字第1492號函、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見本院卷第63至65頁),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稽,惟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既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仍應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前已執行完畢部分,應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扣除。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案件,另所處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之罰金刑,雖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但仍應與本件附表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盧柏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 2 3 罪  名 公共危險 妨害自由 個人資料保護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3萬元)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2/08/02 109/10/06 109/10/08~109/10/1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177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819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81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2040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94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94號 判決日期 112/09/05 113/07/30 113/07/30 確定判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2040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94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505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10/12 113/09/04 113/12/25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997號(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已執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514號(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已執畢)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94號 (編號2至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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