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與卷證影本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CHM-114-聲-219-20250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即受處分人 周德權 上列聲請人即受處分人因妨害性自主強制治療案件(本院112年 度聲保字第1312號),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受處分人)請 求付與本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312號卷內所附之證物: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2年5月8日中監教字第11261013220號函及檢附之刑後強制治療鑑定及評估結果報告書、處遇評估報告書、會議紀錄節本云云。 二、按下列刑法第1編第12章保安處分事項,由檢察官聲請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一、依刑法第87條第3項前段許可延長監護,第91條之1第1項施以強制治療,第92條第2項撤銷保護管束執行原處分,第99條許可拘束人身自由處分之執行,及其他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受處分人於第481條第1項第1款之案件得預納費用請求法院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1款、第481條之4第2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按法院因受理刑事訴訟案件,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各種存在於文書、照片等媒介內之訊息,屬政府資訊公開法所指之政府資訊。於訴訟進行中,關於訴訟卷宗、證物等之檢閱、抄錄或攝影,涉及被告訴訟基本權之保障,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檢閱,應依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於訴訟終結、判決確定後,訴訟關係消滅,相關訴訟卷宗、證物等政府資訊之檢閱或公開,已與被告訴訟權保障或防禦權之行使無關,而與被告法律上利益或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有關。因現行刑事訴訟法就此無相關規定,關於確定刑事案件卷證資訊之公開,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如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2點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外,應依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向檔案管理機關或政府資訊持有機關申請辦理(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2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312號妨害性自主強制治療案 件已於112年7月24日裁定,因受處分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於112年9月27日,以112年台抗字第1332號刑事裁定抗告駁回後確定。嗣經檢卷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11月13日,以112年度執保療字第17號案件執行後結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前開案件於訴訟終結、裁判確定後,訴訟關係消滅,相關訴訟卷宗、證物等政府資訊之檢閱或公開,已與受處分人之訴訟權保障或防禦權之行使無關。而就相關刑事訴訟案卷或卷證資訊,本院已非檔案管理機關,亦非政府資訊持有機關,是受處分人聲請本院付與卷宗資料影本云云,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又上開案卷已依法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後結案,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為卷宗檔案之管理及持有機關,受處分人若仍有閱覽卷宗或聲請付與卷證之需求,宜另循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聲請,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陳宏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