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CHM-114-聲-222-2025031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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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士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此外,刑事訴訟法第370條增訂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及第3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受刑人甲○○因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均為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質相同,犯罪時間相近,各罪之獨立程度低,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惟與附表編號4所示之妨害秩序罪,罪質不同,獨立程度偏高,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偏低,及受刑人犯罪後態度所反應之人格特性、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採多數犯罪責任遞減之概念)、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之意旨,及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67頁)等情狀,為充分而不過度之綜合非難評價,於法律拘束之外部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羅 羽 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2月13日 110年12月17日 111年1月3日至111年1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8號等 彰化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8號等 彰化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軍訴字第2號 111年度軍訴字第2號 111年度軍訴字第2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1月31日 112年1月31日 112年1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軍訴字第2號 111年度軍訴字第2號 111年度軍訴字第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3月15日 112年3月15日 112年3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緩字第350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緩字第350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緩字第350號 編號1至3號之罪,經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而緩刑5年部分業經彰化地院113年度撤緩字第73號裁定撤銷,並於114年1月4日確定(彰化地檢114年度執撤緩字第2號)。 編 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妨害秩序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559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199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 字第31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