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CHM-114-聲-227-2025031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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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宗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宗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宗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廖宗振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院就檢察官聲請事項已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經送達受刑人住所地,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乃依寄存送達規定,於民國114年2月26日寄存於該轄區警察機關即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田中派出所,已為合法送達,並於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惟受刑人迄今未具狀表示意見,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3至55頁),已保障受刑人程序上之權益。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受刑人廖宗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持有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2月25日 111年5月間某日至111年5月8日止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02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06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47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9月25日 113年11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06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47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3年11月6日 113年12月2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