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CHM-114-聲-23-2025021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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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宥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宥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朱宥綻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 之犯罪類型,分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6項、第3項之妨害投標未遂、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 妨害投標等5罪,其中附表編號1、2、4、5犯罪時間均在109年間 ,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則在111年間;受刑人目前54歲,仍有工作 能力,應給予其有復歸社會更生之機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 防之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受刑人就本案聲請並未表示意見 ,及附表編號1至3,及附表編號4至5前曾定應執行刑之折算比例 等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第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林書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朱宥綻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行使偽造私文書 行使偽造私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起至109年10月止 109年11月某日至同年月16日前某日止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841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6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03號(僅就量刑上訴) 110年度訴字第1397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6月9日 111年7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782號 110年度訴字第1397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1年10月12日 111年10月26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12號 (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已執畢,應扣除)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007號 (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已執畢,應扣除) 附表:受刑人朱宥綻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3 4 罪 名 行使偽造私文書 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妨害投標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5月底某日至111年8月10日止 109年3月18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955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74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34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748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1月2日 113年6月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347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271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3年1月2日 113年11月13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461號 (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已執畢,應扣除)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717號 (編號4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附表:受刑人朱宥綻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5 罪 名 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24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74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748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6月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271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3年11月13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717號 (編號4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