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CHM-114-聲-240-2025031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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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0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林欣憲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民國113年8月26日中檢 介癸113執聲他3797字第1139104310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8月26日中檢介癸113執聲他3797 字第1139104310號函撤銷。 理 由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欣憲(下稱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略 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鈞院110年度聲字第20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下稱甲案,詳如甲案附表所示)。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05年度訴字第15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再經鈞院106年度上訴字第727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64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下稱乙案,詳如乙案附表所示)。嗣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接續執行甲案及乙案合計有期徒刑19年。而甲案附表編號8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係受刑人於乙案偵查中自首,其犯罪時間為民國105年9月24日,與乙案各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且為乙案各罪之相牽連案件,僅因檢察官另行分案偵查,致未能與乙案各罪合併起訴。嗣檢察官就甲案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追加起訴時,因乙案已辯論終結,臺中地院就追加起訴部分以106年度訴字第1986號判決公訴不受理,而須另行起訴。是以,甲案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因未能與乙案各罪合併起訴、審判,亦未能合併定應執行刑,導致相牽連之重罪被分拆至不同的定刑組合而對受刑人有過度之不利評價。然甲案附表編號8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與乙案附表編號1、2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間,犯罪時間緊密、犯罪重複性甚高,卻經分別定應執行刑,並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9年,屬客觀上有責罰不相當之特殊情形,應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適用,而有重新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受刑人向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8月26日中檢介癸113執聲他3797字第1139104310號函否准其聲請,顯然對受刑人不利,為此提起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受刑人亦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之。倘檢察官否准受刑人重定執行刑之請求,固許受刑人聲明異議,以為救濟,然此必須檢察官已依法為否准請求之決定者,始得為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84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依法有權聲請重定執行刑之檢察官為該等犯罪事實之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是以無聲請權之檢察署檢察官所為否准之執行指揮行為存在主體不適格之無效原因,應撤銷該執行指揮,由受刑人向有權聲請重定執行刑之檢察署為請求(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57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甲案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012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另因犯如乙案附表所示之罪,經臺中地院105年度訴字第15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再經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727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64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並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接續執行甲案及乙案合計有期徒刑19年,此有各該裁定書、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受刑人固主張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接續執行甲案及乙案合計有 期徒刑19年之執行指揮,顯然對其不利,認應將甲案附表編號7、8所示之罪,與乙案附表所示各罪重新組合後,再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並以此方案請求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然查:受刑人因主張將甲案附表編號7、8所示之罪,與乙案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雖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所主張方案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而本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並非受刑人所主張方案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所為否准受刑人請求之執行指揮即存有主體不適格之無效原因,揆諸前開說明,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8月26日中檢介癸113執聲他3797字第1139104310號函所為否准之決定,為無效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意旨雖未指摘及此,惟臺中地檢署之函文形式上既存在無權否准請求之主體為拒卻請求定執行刑之指揮執行外觀,受刑人請求予以撤銷,尚非全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前揭臺中地檢署否准重新定應執行刑函文所為之執行指揮予以撤銷。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李進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儷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甲案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3月22日 105年3月12日 105年3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7989號等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7989號等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798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959號 105年度訴字第959號 105年度訴字第959號 判決日期 105年9月29日 105年9月29日 105年9月29日 確 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959號 105年度訴字第959號 105年度訴字第959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5年10月17日 105年10月17日 105年10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3465號(編號1至8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0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 甲案附表: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3月22日至105年3月23日 105年3月13日 105年3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7989號等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8664號等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866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959號 105年度易字第916號 105年度易字第916號 判決日期 105年9月29日 106年3月31日 106年3月31日 確 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959號 105年度易字第916號 105年度易字第916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5年10月17日 106年5月8日 106年5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3465號(編號1至8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0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10月14日 105年9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6775號等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47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727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144號 判決日期 106年12月27日 107年8月15日 確 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648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1448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7年10月4日 108年5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3465號(編號1至8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0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 乙案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9月 有期徒刑7年9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9月19日 105年10月19日 105年7月底至同年8月初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6775號等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6775號等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677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727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727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727號 判決日期 106年12月27日 106年12月27日 106年12月27日 確 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648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648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648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7年10月4日 107年10月4日 107年10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074號(編號1至6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727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64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10月初 105年10月19日 105年10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6775號等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6775號等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677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727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727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727號 判決日期 106年12月27日 106年12月27日 106年12月27日 確 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648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648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648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7年10月4日 107年10月4日 107年10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074號(編號1至6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727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64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