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CHM-114-聲-268-2025032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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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佳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佳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 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佳珉(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 制法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4年2月17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2條第6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判斷: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 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雖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受刑人既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前揭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可憑(本院卷第9頁),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於法即無不合。 ㈡又,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判決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4所 示等罪,曾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2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此有該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附卷可證。從而,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因此就附表所示各罪,審酌受刑人對於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關於法院日後如何定應執行刑,經本院訊問其意見,受刑人表示請從輕量刑等語,有本院114年3月18日訊問筆錄在卷可憑(本院卷第95至96頁),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6次共同詐欺取財罪、3次一般洗錢罪)、時間間隔(111年3至4月間)、侵害法益類型不同(詐欺取財罪屬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一般洗錢罪則屬侵害社會金融秩序法益,並均危及社會治安之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本件如附表所示各罪於併合處罰時,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程度,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衡酌附表所示等罪之刑,合計為有期徒刑2年5月(即原定宣告刑1年5月加計曾定應執行刑1年之總和),併科罰金合計新臺幣(下同)11萬元確定,則形成法院裁量所定刑期上限之拘束。本院綜合判斷上情,復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本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稽,惟此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已執行刑期之問題,與得否再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無涉,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 款、第7款、第53條及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取財罪 違反洗錢防制法 違反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4罪) 有期徒刑7月 併科罰金5萬元 ①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4萬元 ②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2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1年3月26、28、29日、4月4日 111年3月27日 111年3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309等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309等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309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19號、113年度上易字第219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19號、113年度上易字第219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19號、113年度上易字第219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4日 113年6月4日 113年6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19號、113年度上易字第219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5018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501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6月4日 113年12月19日 113年12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執更489(編號1、4曾經本院114聲2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1已執畢) 臺中地檢114執938 臺中地檢114執939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2罪) 犯 罪 日 期 111年3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55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23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2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執更489(編號1、4曾經本院114聲2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1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