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CHM-114-聲-275-2025031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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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玉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玉芬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壹月 。   理 由 受刑人余玉芬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確定在案。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 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14年2月20日是否 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 核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分犯(共同)販賣第1級毒品及轉讓禁 藥等共7罪,罪質相仿,犯行於112年6月、10月間密集地為之, 受刑人目前50歲,仍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復歸社會更生機會,兼 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本案 表示無意見等情,爰定其應執行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林書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附表:受刑人余玉芬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販賣第1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1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9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25日 112年10月21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6763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676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69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695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9月26日   113年9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390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390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4年1月9日 114年1月9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945號 (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945號 (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附表:受刑人余玉芬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3     4 罪       名 共同販賣第1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1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4日 112年6月7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6763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676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69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695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9月26日   113年9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390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390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4年1月9日 114年1月9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945號 (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945號 (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附表:受刑人余玉芬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5     6 罪       名 共同販賣第1級毒品 販賣第1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1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15日 112年10月31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6763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676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69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695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9月26日   113年9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390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390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4年1月9日 114年1月9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945號 (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945號 (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附表:受刑人余玉芬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7 罪       名 轉讓禁藥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0月31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676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695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9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390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4年1月9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9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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