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CHM-114-聲-278-2025031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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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主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主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 受刑人陳主岡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茲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所示各罪之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罪質,及刑 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 情,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內,並參考受刑 人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內容、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對聲請 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就附表所示各罪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在不逾 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林 清 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張 馨 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受刑人陳主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犯罪日期 110年8月20日 110年9月1日(3次) 110年8月31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248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085號等 最後事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66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27、428號 實審 判決日期 111/05/04 113/07/26 確定 判 法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66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971號 決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6/06 113/12/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295號(已執畢) 1.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2.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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