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CHM-114-聲-28-2025020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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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孟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孟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孟志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而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規定甚明。而執行刑之量定,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然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必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第5款關於定應執行刑之法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濫用裁量權而有違反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法律內部性界限,始得認為適法;且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應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嗣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附表中有得易刑及不得易刑處分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欄所載),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附卷可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確定(詳如附表「備註」欄所載),是以本件所定應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前開經定應執行刑部分加總之刑期(即有期徒刑2年6月),並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相異,及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整體非難評價,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於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且附表編號1、2之罪既已執行完畢,也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慧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縈 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藥事法 (轉讓禁藥)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各有期徒刑2月,共4罪 各有期徒刑1年3月,共10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9月8日 ①109年10月19日 ②109年11月5日 ③109年11月16日 ④109年12月7日 106年12月至108年8月間(註2)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3781號(註1)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462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39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87號 111年度簡字第427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20、421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1月26日 111年2月25日 113年9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87號 111年度簡字第427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20、42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3月7日 111年4月11日 113年10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456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351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453號 編號1、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已執畢) 編號3、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註1: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81號」,應 予更正。 註2: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11月至108年6月間」,應予更正 。 編 號 4 罪 名 商業會計法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宣 告 刑 各有期徒刑8月,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08年7月25後某日至108年10月間(註3)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39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20、421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9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20、42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0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453號 編號3、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註3: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8年8月14日至 108年9月25日」、「108年10月15日至108年 10月28日」,應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