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卷證影本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CHM-114-聲-283-20250313-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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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游士禾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 71號),聲請付與卷內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士禾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本件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用 途。   理 由 一、按判決確定後之被告,如因訴訟之需要,請求法院付與卷證 資料影本者,仍應予准許,以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又此有無「訴訟之需要」之認定,固於證據法則上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然仍須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非許空泛陳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87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是判決確定後之被告欲聲請交付卷證影本時,應釋明其聲請交付卷證影本之用途,以供法院個案審酌其適法性。又有關聲請之目的等事項,聲請人若未釋明,倘此屬得補正之事項,得命其補正(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97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游士禾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本 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71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該案已非審理中案件,聲請人聲請付與卷證影本,自應釋明其聲請有何訴訟上需求,依上開說明,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本件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用途,逾期未予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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