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CHM-114-聲-288-2025031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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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永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永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永恆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2月20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相關判決後,認為檢察官的聲請符合法 律規定,並考量受刑人行為次數、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詐欺取財罪5次、交通過失傷害罪及偽造有價證券罪各1次,且附表編號7所示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詐欺取財罪相關,對於危害個人及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受刑人收到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後,就定刑範圍表示「懇請裁定5年執行刑,因為偽造有價證券罪為編號3案件所延伸發生,當時並無故意犯此罪,懇請法官給予機會,從輕量刑」等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取財罪 交通過失傷害罪 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3月中旬 110.02.08 110.08.13至 110.08.2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17474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調偵字2455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3892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785號 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92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38號 判決日期 111.08.23 111.08.29 112.02.21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785號 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92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38號 確定日期 111.08.23 111.10.05 112.02.21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194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20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88號 編號1至5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378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助字第138號) 編 號 4 5 6 7 罪 名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0.07.02(聲請書誤載為110.07.21-110.08.04) 110年4月間起至111年1月間 110.02.07至 110.02.12 111.04.1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13114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4220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46972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4697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38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0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09號 判決日期 112.03.08 112.04.20 113.07.30 113.07.30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38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09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158號 確定日期 112.04.11 112.06.07 113.07.30 114.01.22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79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42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067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794號 編號1至5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378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助字第1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