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CHM-114-聲-304-2025031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文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文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及編號3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114年3月3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㈡受刑人對於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 關於日後由法院定應執行刑時,對於定刑範圍、希望法院如何定刑之具體理由部分,勾選無意見,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顯已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相近、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暨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張文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罪日期 112/12/28 112/11/08 112/12/2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 毒偵字第53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 偵字第3881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 偵字第3881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 第1347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1105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1105號 判決 日 期 113/07/18 113/11/26 113/11/26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 第1347號 114年度台上字 第749號 114年度台上字 第749號 判決 確定 日 期 113/08/16 114/02/05 114/02/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023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196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196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