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CHM-114-聲-330-2025032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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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佳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佳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佳璇因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4年2月28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2條第6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又罰金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3項之規定,載明折算1日之額數,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經查,受刑人葉佳璇因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至1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2月28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見本院卷第13頁)。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2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及附表編號1所示有期徒刑2月,附表編號13所示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編號14所示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之總和。又本院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見本院卷第111至123頁),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暨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6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受刑人葉佳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併科新臺幣3000元 有期徒刑2月 併科新臺幣3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14日 112年6月27日 112年6月28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5110、566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5110、566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5110、5660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3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9月10日 113年9月10日 113年9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3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3年9月10日 113年10月14日 113年10月1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編   號 4 5 6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併科新臺幣3000元 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3000元 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5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20日 112年6月27日至 112年6月28日 112年6月27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5110、566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5110、566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5110、5660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3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9月10日 113年9月10日 113年9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3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3年10月14日 113年10月14日 113年10月1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編   號 7 8 9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5000元 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5000元 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9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27日 112年6月28日 112年7月19日至 112年7月20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5110、566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5110、566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5110、5660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3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9月10日 113年9月10日 113年9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3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3年10月14日 113年10月14日 113年10月1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併科新臺幣6000元 有期徒刑5月 併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5月 併科新臺幣1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27日 112年6月27日 112年6月28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5110、566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5110、566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5110、5660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3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9月10日 113年9月10日 113年9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3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3年10月14日 113年10月14日 113年10月1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編   號 13 14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併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5月 併科新臺幣6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22日 112年6月8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5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302號、第46303號、第48783號、第52646號;併辦字號:112年度偵字第49481號、113年度偵字第421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010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51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9月25日 113年11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010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51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3年10月24日 114年1月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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