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CHM-114-聲-34-2025011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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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関慧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関慧致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関慧致(下稱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12月5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78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10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3、5至9、11至15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5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爰於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中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刑期以下之外部界限範圍內,參酌附表編號1至11、12至15所示之罪分別曾定之執行刑總和之內部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犯罪時間、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受刑人對法院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5頁),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関慧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毀棄損壞 竊盜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2罪) 有期徒刑3月(5罪) 犯  罪  日 期 111年4月28日至111年6月15日 ⑴111年5月5日 ⑵111年6月2日 ⑴111年5月5日至111年5月8日(4次) ⑵111年6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561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561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56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53號 112年度簡字第153號 112年度簡字第153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5日 112年7月5日 112年7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53號 112年度簡字第153號 112年度簡字第15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8月8日 112年8月8日 112年8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680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477號(編號1至11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2罪) 有期徒刑2月(4罪)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28日 111年6月28日(2次) ⑴111年6月28日(2次) ⑵111年6月29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1173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1173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1173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39號 112年度易字第139號 112年度易字第139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6日 112年9月26日 112年9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39號 112年度易字第139號 112年度易字第13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24日 112年10月24日 112年10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4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408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477號(編號1至11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詐欺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1月11日 111年11月11日 111年11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2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2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24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061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061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06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16日 112年10月16日 112年10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061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061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06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14日 112年11月14日 112年11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4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477號(編號1至11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詐欺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30日 111年10月30日 111年11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1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72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432號 112年度易字第432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2日 113年4月2日 113年9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432號 112年度易字第432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5月10日 113年5月10日 113年11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19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375號(編號12至15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477號(編號1至11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2罪)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2罪) 犯  罪  日 期 ⑴111年11月24日 ⑵111年11月26日 111年11月25日 ⑴111年11月25日 ⑵111年11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7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7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72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25日 113年9月25日 113年9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14日 113年11月14日 113年11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375號(編號12至15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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