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HM-114-聲-4-20250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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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紀泊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紀泊呈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壹 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泊呈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相關判決後,認為檢察官的聲請符合法 律規定,並考量受刑人行為次數、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均為毒品相關案件,對於危害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受刑人收到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後,就定刑範圍表示「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及侵害法益相同,整體責任非難重複性高,我知道錯了,請從輕量刑」等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①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之毒品罪 ②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共同轉讓偽藥罪 ①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②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③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之毒品罪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3年10月 ②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7月 ①有期徒刑4年2月 ②有期徒刑3年10月 ③有期徒刑4年 犯 罪 日 期 ①112.05.22 ②112.05.22 112.08.14 ①112.08.13 ②112.08.13 ③112.08.1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24760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40216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4021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 204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 797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 797號 判決日期 113.06.12 113.09.11 113.09.11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 386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 797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 797號 確定日期 113.10.30 113.11.01 113.11.01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 第1565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40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 第16407號 編號1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編號2至3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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