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HM-114-聲-40-2025012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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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駱素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2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駱素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駱素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12月13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 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 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 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 ,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 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 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 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 ,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 意旨參照)。又酌定執行刑,審酌各罪間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10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 2186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 參考要點」第24、25點規定可供參考。再者,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數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分別定其執行刑,其後再依數罪併罰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或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法理上均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上述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之總和或原定執行刑加計宣告刑之總和。 三、經查,受刑人駱素萍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數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428號判決論罪科刑(附表編號2 為無罪諭知,附表編號3至4 、5至7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8年8月);上訴後,經 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2500、2501號判決就無罪部分撤銷改判(附表編號2,有期徒刑5月),其他上訴駁回,附表編號2之罪刑與編號3、4上訴駁回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13年12月13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刑調查表」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程序合法,且受刑人就本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於上開調查表中已表示無意見等語(本院卷第11頁)。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附表編號1)、轉讓禁藥(附表編號2至4)、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附表編號5至7),均屬與毒品相關之犯罪 ,但行為態樣、危害程度各異,多為同日或相隔數日所犯( 附表編號2、3、5所示之110年1月14日、15日轉讓禁藥、販 賣第二級毒品罪;附表編號1、4、7所示之110年3月9日至13日間某時、14日、15日施用第一級毒品、轉讓禁藥、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時間尚屬密接,販賣、轉讓之對象為3人;且參諸附表所示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曾定其執行刑所形成之刑期上限,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稽,惟此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已執行刑期之問題,與得否再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無涉,附此敘明。 四、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 ,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檢察官於聲請本案定應執行刑前,寄送上開調查表予受刑人表示意見,其上並有「 是否請求檢察官就上開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及「意見表示 」等欄位,且經受刑人表示如上,已保障其程序上之權益, 即無於裁定前另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陳述意見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 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陵 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董 怡 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附表:受刑人駱素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聲請書誤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 轉讓禁藥 轉讓禁藥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15日 110年1月15日 110年1月15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468、834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66、5823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66、582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100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500、250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500、2501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月28日 113年3月26日 113年3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100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500、250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500、250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3月11日 113年4月23日 113年4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緝字第264號(已執行完畢)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718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718號 附表編號2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轉讓禁藥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年6月 有期徒刑8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9日至13日間某時 110年1月14日 110年1月22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66、5823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66、5823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66、582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500、250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500、250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500、2501號 判決 日期 113年3月26日 113年3月26日 113年3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500、250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500、250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500、250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4月23日 113年4月23日 113年4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718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717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717號 附表編號2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附表編號5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 編 號 7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14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66、582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500、2501號 判決 日期 113年3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500、250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4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717號 附表編號5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