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CHM-114-聲-46-2025011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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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柏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柏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柏宇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合法適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相同、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以及本件定刑之可能刑度顯屬輕微,認無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必要,暨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㈡末按所謂「裁判確定後」,凡裁判已確定即可,而不問該刑 之執行是否已完畢,若其中數罪之刑業已執行完畢,並不因嗣後定其應執行刑,而影響先前該數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僅係將來執行時應予折抵之問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1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執行案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223號),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37頁),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其餘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再由檢察官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林柏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25日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1日 111年8月初某日 至111年9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 偵字第1212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1875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沙簡字 第253號 113年度上易字 第623號 判決 日 期 113年5月13日 113年10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沙簡字 第253號 113年度上易字 第623號 判決 確定 日 期 113年6月11日 113年12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第8223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70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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