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HM-114-聲-47-2025012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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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志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竊盜數罪,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12月11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50條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 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 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而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又依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規定及其規範要旨,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再者,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 四、本院判斷: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 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13至15、17至20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1、4至12、16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雖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受刑人既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11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5頁),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於法即無不合。 ㈡又,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判決確定,此有該案件判決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附卷可證。從而,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因此就附表所示各罪,審酌受刑人對於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關於法院日後如何定應執行,經本院遠距訊問受刑人之意見,經其表示請從輕量刑等語,有本院114年1月17日訊問筆錄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47至251頁),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10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10次加重竊盜罪)、時間間隔(110年7至11月及111年4至11月間)、侵害法益部分罪質大致重疊(施用毒品罪屬侵害國人身體健康法益、加重竊盜則屬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均危及社會治安之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本件如附表所示各罪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並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程度,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衡酌附表編號1至19所示等罪之宣告刑,前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加計附表編號20所示之宣告刑,合計為6年7月(即原定應執行刑及宣告刑加計之總和),則形成法院裁量所定刑期上限之拘束。本院綜合判斷上情,復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本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等原則,爰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21日 111年4月17日 111年7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102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731等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731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投簡字第206號 111年度易字第206號 111年度易字第20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12日 111年10月17日 111年10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投簡字第206號 111年度易字第206號 111年度易字第20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11日 111年11月15日 111年11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編號1至19曾經臺中地院113聲146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臺中地檢113執更2696)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15至16日 110年9月17日 111年2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042等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042等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379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41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41號 111年度易字第303等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2日 111年12月22日 112年2月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41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41號 111年度易字第303等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2日 111年12月22日 112年3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編號1至19曾經臺中地院113聲146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臺中地檢113執更2696)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4月16日 111年5月10日 111年6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379等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379等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379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303等號 111年度易字第303等號 111年度易字第303等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3日 112年2月3日 112年2月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303等號 111年度易字第303等號 111年度易字第303等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3月10日 112年3月10日 112年3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編號1至19曾經臺中地院113聲146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臺中地檢113執更2696)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5日 111年10月25日 111年11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379等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315等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315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303等號 112年度易字第65號 112年度易字第65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3日 112年2月23日 112年2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303等號 112年度易字第65號 112年度易字第6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3月10日 112年3月29日 112年3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編號1至19曾經臺中地院113聲146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臺中地檢113執更2696)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11日 111年7月9日 111年10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482等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182等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182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緝字第7號 112年度易字第51號 112年度易字第51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9日 112年4月27日 112年4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緝字第7號 112年度易字第51號 112年度易字第5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5月3日 112年5月31日 112年5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編號1至19曾經臺中地院113聲146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臺中地檢113執更2696)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6日 111年6月14日 111年7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58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047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0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投簡字第275號 111年度易字第486號 112年度易字第255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29日 112年7月6日 112年7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投簡字第275號 111年度易字第486號 112年度易字第25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7月27日 112年8月2日 112年8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編號1至19曾經臺中地院113聲146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臺中地檢113執更2696) 編 號 19 20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9月27日 111年10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536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2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296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508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31日 113年11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296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50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9月11日 113年11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編號1至19曾經臺中地院113聲146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臺中地檢113執更2696) 南投地檢113執2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