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CHM-114-聲-5-2025011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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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辰允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辰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辰允(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12月9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78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 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9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爰於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中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刑期以下之外部界限範圍內,參酌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宣告刑總和之內部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犯罪時間、侵害法益種類,及其中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均係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所為,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兼衡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受刑人對法院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9頁),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附表:受刑人王辰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妨害自由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5月25日至107年5月26日 107年5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5736、25454號、108年度偵字第10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5736、25454號、108年度偵字第102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94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94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10日 113年7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94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9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8月7日 113年8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4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496號 編號1至3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 號 3 4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4月26日 107年8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30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301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33號 113年度訴字第50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31日 113年6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33號 113年度訴字第5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9月9日 113年11月6日(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9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127號 編號1至3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