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CHM-114-聲-61-2025010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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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1號 聲明異議人 許寶禎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刑事裁定(1 13年度抗字第67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異議之事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定有明文,惟所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 三、經查,依附件所示「刑事聲請異議之事狀」所載,聲請異議 人許寶禎係對於本院113年度抗字第675號刑事確定裁定不服,並非針對檢察官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而為指摘,故本件聲明異議程序上難謂適法,其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慧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