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CHM-114-聲-71-20250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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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大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大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 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大瑋(下稱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 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3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相關判決後,認為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 求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符合法律規定,並考量受刑人行為次數、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為施用毒品罪5次及販賣毒品罪1次,對於危害個人及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受刑人收到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後,就定刑範圍表示「無意見」等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年6月 有期徒刑10月 (3次) 犯 罪 日 期 111.09.16 111.09.16 110.08.22 ①112年2月7日21時許採尿前1、2日某時 ②112年4月8日2時許採尿前1、2日某時 ③112年4月25日12時許採尿前1、2日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445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4456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545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162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 166號 112年度訴字第 16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 304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 601號 判決日期 112.04.28 112.04.28 112.06.01 113.10.01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 166號 112年度訴字第 16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04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 601號 確定日期 112.06.01 112.06.01 112.07.04 113.10.01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03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038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63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947號 (編號4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1至3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4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南投地檢113年度執更助字第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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