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CHM-114-聲-76-20250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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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名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名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名傑(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一項)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 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第三項)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經本院函詢受刑人意見,受刑人以書面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63頁)。 四、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五、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販賣毒品罪(第二、三級毒品),犯罪時間於民國111年7月12日至112年2月23日間,各該犯罪時間相近,其犯罪類型相同及手段相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而其多次販賣毒品之行為,均足以助長毒品氾濫,危害社會治安、他人身心健康,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附表編號2至6之五件販毒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55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嗣經本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009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等一切情狀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附表:受刑人許名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5年8月 犯罪日期 111年7月12日 112年1月1日 112年2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629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96、5183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96、518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訴第   1094號 113年度上訴第1009號 113年度上訴第1009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月18日 113年10月29日 113年10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訴第   1094號 113年度上訴第1009號 113年度上訴第100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3月2日 113年11月26日 113年11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撤緩字第31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938號(編號2至6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8月 有期徒刑5年8月 有期徒刑5年10月 犯罪日期 112年2月16日 112年2月23日 112年2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96、5183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96、5183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96、518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第1009號 113年度上訴第1009號 113年度上訴第1009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0月29日 113年10月29日 113年10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第1009號 113年度上訴第1009號 113年度上訴第100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26日 113年11月26日 113年11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938號(編號2至6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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