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CHM-114-聲-8-2025012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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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文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文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文昌(下稱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 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㈡、刑事訴訟法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 0113041號令修正公布該法第477條第3項「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之規定。本院就檢察官聲請事項已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函文已於114年1月9日送達至受刑人所在之監所,受刑人收受後,具狀陳述意見略以:受刑人於111年6月10日入監服刑至今已2年6月餘,積極參與教化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隨狀附上結訓證明供參;另母親於113年12月底因急性腎衰竭住院,至114年1月9日止尚在住院中,且還有7歲女兒須扶養等語,有本院114年1月6日114中分慧刑乾114聲8字第121號函、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及受刑人檢附之附件各乙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5、77、79、81頁),已保障受刑人程序上之權益。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部分,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51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有前揭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上開刑事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參酌受刑人上揭陳述之意見,及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劉 麗 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梁 棋 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附表:受刑人賴文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2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16日 109年7月20日 109年7月24日 偵 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658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658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658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17日 110年11月17日 110年11月17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90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16日 110年12月16日 110年12月1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6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緝字第87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6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緝字第87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6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緝字第872號) 編號1至3依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9年5月10日 偵 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51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782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9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78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備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