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CHM-114-金上訴-123-20250326-2
字號
金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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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LIN HAN RONG(中文名:林瀚榮,馬來西亞國籍)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LIN HAN RONG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肆年肆月柒日起, 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LIN HAN RONG(以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及 核閱相關卷證後,認其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4年1月7日起執行羈押3月,至114年4月6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及聽取檢察官之意見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 然存在,且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4年4月7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