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CHM-114-金上訴-160-20250311-2
字號
金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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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濬堂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濬堂自民國一一四年四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濬堂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坦承犯行,且有卷內相關事證足以佐證,犯罪嫌疑重大,被告尚有同類詐欺案件經檢察官偵查中,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14年1月8日裁定羈押,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除本案外,因前另於112年3月間犯提供帳戶之幫助詐欺、洗錢犯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法院另案審理中,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7713等號起訴書在卷可稽,堪認被告有反覆實施之虞。本案雖經本院於114年3月11日判決在案,惟尚未確定,經權衡被告之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後,應仍有羈押之必要性。綜上,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4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