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CHM-114-金上訴-235-20250325-3
字號
金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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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KELVIN LEE KOK CHOON(中文名:李國駿) 住○○市○○區○○○路00號房號000(即沃客旅館,在押) 陳啓順 上列被告等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所為 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35號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所為裁定原 本及正本,其中理由欄第2、3行關於「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款情形」之記載,應更正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第1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增訂第227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35號,於民國114年3月14日所為裁 定原本及正本,其中理由欄第2、3行關於「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之記載,顯係「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誤寫之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揆諸首揭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陳宏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