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CHM-114-金上訴-35-20250304-1

字號

金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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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依錚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13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就原判決科刑部分提起上訴,本院 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原判決有適用法律上之違誤,且顯然影 響科刑妥當性,縱使事實、罪名部分未經上訴,仍與一部上訴之 科刑部分具有不可分割之關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前 段規定視為亦已上訴,故本院審理範圍應及於原判決之全部,自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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