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CHM-114-金上訴-580-20250320-1
字號
金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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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580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596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5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俊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審判期日傳票因被告住居 所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580、596、597號之訴訟文書,應對賴俊 瑋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查被告住所、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經法院之許可 ,得為公示送達,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賴俊瑋(下稱: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 ,經本院訂於民國114年5月20日上午9時30分行審理程序,該案之訴訟文書,因被告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於114年3月6日發布通緝,現仍未緝獲,所在地不明,此有法院通緝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應由本院為公示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周 淡 怡 法 官 黃 齡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玉 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