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HM-114-附民上-1-20250227-1
字號
附民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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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王靖瑜 被上訴人即 被告 何湘緁 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89號),經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於原審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審法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803號刑事判決被上訴人無罪,並以113年度附民字第268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上訴人於原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惟經檢察官對上開刑事部分之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訴,刑事部分經本院審理後,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處被上訴人犯過失傷害罪。茲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